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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气会发[2004]9号
关于印发防雷、气球人员技术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学会(学组),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学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和《关于转发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气法函[2004]12号)的要求,原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承担的防雷人员技术资格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审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改由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现湖北省境内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认定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已转由湖北省气象学会实行自律管理。为此制定《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湖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湖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0月26日经省气象学会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2:《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3:《湖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4:《湖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管理,保证防雷工作人员素质,提高防雷工作质量,依法规范防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湖北省气象局认可,湖北省气象学会负责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在湖北省境内从事防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
防雷工作人员应根据自己所具备的防雷专业资格,从事与资格相应的防雷业务。
第四条
湖北省气象学会负责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认定发证工作,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负责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认定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气象学会负责其审查工作。
第五条
防雷工作人员进行防雷活动时,应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从事与其资格相应的防雷技术工作,涉及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时需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持有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进行防雷业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资格证的分类和各类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分为《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防雷检测资格证书》两种类型。
第八条
申请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身体健康和以下基本条件:
1.防雷工程类
1.1防雷工程设计
具有通信、雷达、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网络工程和气象等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防雷设施检测实际操作1年以上经历(或实习期1年,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和防雷工程施工及设计2年以上经历的专职防雷工程设计人员(或实习期2年,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
1.2防雷工程施工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防雷设施检测实际操作2年以上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2年以上经历(或实习期分别2年,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防雷设施检测实际操作1年以上经历(或实习期1年,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2年以上经历的专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或实习期2年,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
2
防雷设施检测类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防雷设施检测实际操作1年以上经历的专职防雷设施检测人员(或实习期1年,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湖北省气象学会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防雷工作人员,经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组织的考试合格即其审查合格后,发给相应资格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申报程序:一、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申请人根据防雷人员技术的基本条件,向当地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直属单位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申请人向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报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审查;三、报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审核,四、经湖北省气象学会批准、注册。
第十一条
各有关气象学会应对申报的人员所具备条件和技术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因审查不力形成不良影响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与申报条件不符并造成防雷工作失误的,由申报单位和审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需申领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提供《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申请表》一式2份、3张一寸本人登记照片和以下证明材料: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2.学历证明;3.职称证明;4.防雷工作经历证明;5.经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资格培训考试合格证明;6.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申领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时,以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为单位,集中向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申报,经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专业委员会审核合格后,到湖北省气象学会注册办证。
第四章
证件的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人员技术在下列情况下应出示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
1.开展防雷工作调查时;
2.接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监督检查时;
3.开展防雷工程建设或防雷检测活动时;
4.办理与所进行的防雷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第十四条
防雷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防雷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防雷资格证及其相应的审批文件进入。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
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年审由本人填报《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年审表》(附表四),所在单位盖章,当地气象学会集中初审,经市州气象学会审查盖章生效。省直管市、林区防雷人员资格证书年审报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审查盖章生效。年审总结情况由年审盖章单位分别书面报省气象学会和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实行四年验审制度,验审由本人向所在地气象学会申请,经市州气象学会审查和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验审,报湖北省气象学会批准注册。每次验审注册有效期为4年。验审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验审程序由市州级气象学会集中上报验审。逾期不注册验审的防雷资格证视为无效证件,将通报注销其资格。
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验审时,由本人填报《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验审表》(附表五),所在单位盖章,当地气象学会填写意见,所在市州(区)气象学会填报审查意见后报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验审,湖北省气象学会根据申报验审情况签署批准意见,并予以注册。
第十七条
防雷人员对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应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不得涂改。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已获得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人员,仍应定期参加湖北省气象学会及其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防雷技能。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正确使用资格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的气象学会将依法注销其资格:
(一)涂改、转借资格证的;
(二)超越资格规定范围从事防雷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条
对发生第十九条所列举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未能及时予以处理的,以及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并虚报冒领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的,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在三年内不得申领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一:
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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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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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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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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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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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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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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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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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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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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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工程(设计、施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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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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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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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作(含实习)和受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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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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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气象学会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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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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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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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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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学会监制
表二:
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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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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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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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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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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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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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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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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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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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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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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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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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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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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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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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登记备案表
填报气象学会:(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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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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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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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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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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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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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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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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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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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换证、丢失证、离退人员证在本单位靠后登记,同时具有工程施工、设计资格者,证号填在“工程设计证号”栏,并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
表四
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年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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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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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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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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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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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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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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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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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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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件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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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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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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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工作、学习及培训情况;工作业绩;主持项目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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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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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气象学会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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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年
月 日(审查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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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验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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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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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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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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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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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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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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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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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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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件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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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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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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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年工作、学习及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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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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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项目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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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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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气象学会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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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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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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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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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按照《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一 、组 织
1.
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考试由湖北省气象学会组织,每年一次。
2.设立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湖北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办,考试办有关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气象学会备案),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报
名
3.报名人员须符合《湖北省防雷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考试办审查发给准考证。
三、考
试
4.
考试试卷于考试前一天由省气象学会秘书处在防雷人员技术资格证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印制封存,考试时,由监考人员拆封。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参加考试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四、评卷与成绩
5.考试结束后,应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往阅卷地点。
6.评卷地点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评卷人员由考试办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卷人员应按标准答案评卷,不得徇私舞弊。
7.考试结束后15天内,考试办将考试成绩对外公布,并印发成绩单。应试人员对自己的考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办提出查询。
五、罚 则
8.应试人员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9.工作人员有违反考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
则
10.本规定由湖北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11.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实施。
湖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管理办法(暂行)
为保证施放气球人员素质,提高施放技术,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做好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气球施放活动的从业人员,应该经湖北省所在有关市(州、区)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和考核,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未设气象学会机构的县(区)的施放气球考核工作,由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气象学会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符合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可向所在市(州、区)气象学会提出气球施放作业人员考试的书面申请:
(一)年满1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
(二)是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职工;
(三)
无妨碍或不利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的高血压、癫痫、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三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书;
(二)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
(四)省或市(州、区)气象学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四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书:
(一)
向当地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二)
经初审合格后填报一式二份《湖北省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申请表》(附后)。
(三)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审查后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式样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
第五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申请表》。
第六条
所在地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施放气球资格证书》。颁证情况汇总报湖北省气象学会备案;考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办证情况应向所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学会通告。
第七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一次由发证的气象学会组织的年度验审,逾期不参加验审的,该证无效。
第八条
在其它省(市、区)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人员,到湖北省境内从事气球施放工作的,可直接向湖北省所在地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提出核准申请,经由湖北省所在地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学会审查核准后可按当地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遗失《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应及时向发证的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第十条
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不再从事施放气球工作时,由所在的施放气球单位收回其资格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构。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一个月,需要继续办理资格证的,按有关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资格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的气象学会可依法注销其资格:
(一) 连续两年未从事任何施放气球活动且未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的;
(二)
涂改、出借和转让资格证的;
(三) 不按规定操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 利用资格证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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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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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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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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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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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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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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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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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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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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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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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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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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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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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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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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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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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当确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及申请人单位保证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申请人单位(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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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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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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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受理[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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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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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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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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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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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
证书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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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经办人:
领取人:
领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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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审批单位各一份。
湖北省气象学会监制
湖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做好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考试工作,提高气球施放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施放气球行业自律,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单位
1.湖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由所辖地市州气象学会组织(直管市、林区申请考试人员可经本地气象学会组织参加有关市州气象学会组织的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一次。试卷从省气象学会试卷库中随机抽调。
2.各市州气象学会设立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考试办有关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气象学会备案),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报
名
3.参加考试人员在考试前两个月执个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到考试办报名。
4.报名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后,考试办将颁发准考证。
三、考
试
5.考试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办应提前三个月公告。
6.
考试试卷于考前二天由省气象学会在施放气球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印制封存,考试时,由监考人员拆封。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四、评卷与成绩
7.考试结束后,应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往阅卷地点。
8.评卷地点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评卷人员由考试办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卷人员应按标准答案评卷,不得徇私舞弊。
9.考试结束后15天内,考试办将考试成绩对外公布和通知个人,并将考试情况总结报湖北省气象学会备案。应试人员对自己的考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办提出查询。
10.成绩合格的由各市州气象学会颁发成绩合格证明。
五、罚 则
11.应试人员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12.工作人员有违反考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
则
13.本办法由湖北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1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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